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7/9

为巩固我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271号)要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法则的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医药回扣现象蔓延的势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坚决抵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医药回扣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自查重点

(一)重点行为。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二)重点岗位。有行政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领导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财务、医院信息等管理岗位。

(三)重点环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使用和财务结算、数据统计环节。

(四)重点人员。能够对医院施加重要影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等采购具有参与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医院信息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组织阶段(20101230-2011115日)

1230日,召开全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按照会议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明确要求,落实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同时,运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动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广大医务人员提高治理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自觉抵制医药回扣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116-228日)

对照廉洁自律规定、财经纪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检查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生产经销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提成等方面的问题,主动上缴回扣款,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上缴到浙江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专户(工行之江支行,帐号:1202022929998198112),各地上缴到当地设置的治理商业贿赂专户。也可以直接上缴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为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把握政策,又要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既要扎实推进,又要保持正常工作秩序。

自查自纠原则。一是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结合。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党员、业务骨干要带头提高认识,带头执行政策,带头抵制医药回扣。凡是主动上缴,自查自纠到位的人员,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二是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重在教育、重在纠正、重在制度建设。同时,汇集分析重要线索,通过抓典型案件查办,以“查”促纠;三是坚持自我纠正与帮助整改相结合。在鼓励和引导主动自查自纠的同时,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给予机会,通过个人查、别人帮和领导点等形式,促其端正态度,消除顾虑,主动纠正。

自查自纠政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一是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二是对问题较大的、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三是对问题较大的、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四是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整改提高阶段(201131-31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归纳梳理,深刻剖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计划,提出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凡是近期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排定时间,马上整改,尽快见效。凡是中长期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计划,落实责任,分步实施。整改重在制度建设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四)总结督查阶段(201141-430日)

各单位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督导检查,省厅将对全省卫生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到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督促其进行补课或重新整改。对拒不自查自纠、隐瞒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甚至搞部门和单位保护的,要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整改情况,于20114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治理商业贿赂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必须清醒地看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关系到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大局、关系医疗队伍建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按照2006年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要求,健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制度建设,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工作不断,保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正常运行。要强化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落实人员具体抓。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要确保政令畅通,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继续违规操作,顶风违法违纪的,不仅查处直接责任者,还要追究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责任。要加强全程督查和指导,畅通上下情况沟通渠道,及时报告重要情况。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取得实际成效。

(四)确保稳定,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妥善处理自查自纠与做好日常医疗工作的关系,在集中时间和精力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动员教育和自查自纠的同时,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行,通过自查自纠促进医疗服务意识及患者满意度的提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省卫生厅已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列为2011年的重点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抓好实施方案的落实。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逐级报告省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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